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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李丹的专栏</title>
  <link>http://zl.pcw.com.cn/u/mingliang</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channel>
    <item>
   <title>继续关注黄静维权事件——黄静正式起诉华硕</title>
   <description>&lt;p&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x-small&quot;&gt;&lt;strong&gt;&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small&quot;&gt;很显然：周成宇不仅要告诉大家华硕欺诈，还要证明华硕的确欺诈。&lt;/span&gt; &lt;/strong&gt;&lt;/span&gt;
&lt;/p&gt;
&lt;p&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x-small&quot;&gt;&lt;strong&gt;&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small&quot;&gt;为了完成这样的使命，周成宇表示将在明天以黄静代理人的身份，正式起诉华硕。这意味，黄静维权事件在经过了2个月的新闻宣传攻势和口水仗之后，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lt;/span&gt; &lt;/strong&gt;&lt;/span&gt;
&lt;/p&gt;
&lt;p&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small&quot;&gt;&lt;strong&gt;今天下午，本站收到了周成宇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目录》，而周成宇本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正式的起诉时间就在明天上午10点30分（2008年12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lt;/strong&gt;&lt;/span&gt;
&lt;/p&gt;
&lt;p&gt;
&amp;nbsp;
&lt;/p&gt;
&lt;p&gt;
&amp;nbsp;附：周成宇2008年12月2日傍晚发给本站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目录》 
&lt;/p&gt;
&lt;p align=&quot;center&quot;&gt;
&lt;strong&gt;&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medium&quot;&gt;民事起诉状&lt;/span&gt;&lt;/strong&gt; 
&lt;/p&gt;
&lt;p&gt;
原告：黄静，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lt;br /&gt;
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学生，&lt;br /&gt;
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省国防工办宿舍8楼1-302. 
&lt;/p&gt;
&lt;p&gt;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lt;br /&gt;
联系电话：13501352020，010-83131217 
&lt;/p&gt;
&lt;p&gt;
委托代理人：周成宇，男，1979年 5 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人，原爱极信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t;br /&gt;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1号楼1208室&lt;br /&gt;
联系电话：13341093919 
&lt;/p&gt;
&lt;p&gt;
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lt;br /&gt;
地址：台北市北投区立德路 15 号 &lt;br /&gt;
法定代表人：施崇棠&amp;nbsp;&amp;nbsp; 职务：董事长&lt;br /&gt;
电话: 02-2894-3447 
&lt;/p&gt;
&lt;p&gt;
被告：华硕电脑&amp;mdash;&amp;mdash;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lt;br /&gt;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lt;br /&gt;
邮编：201108&lt;br /&gt;
法定代表人：徐世昌&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职务：董事长&lt;br /&gt;
电话：+86-21-54421616 
&lt;/p&gt;
&lt;p&gt;
诉讼请求：&lt;br /&gt;
1. 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090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赔偿购货价款一倍金额，两项合计共41800元人民币&lt;br /&gt;
2. 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支付原告与本案相关的鉴定费、公证费、银行保管费、交通费、误工费、其他费用等共计259,840元人民币&lt;br /&gt;
3.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lt;br /&gt;
4.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698,360元&lt;br /&gt;
5.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lt;/p&gt;
&lt;p&gt;
事实与理由：&lt;br /&gt;
2006年2月9日，原告在经销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由第一被告生产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购买当天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故障现象。原告要求经销商退货，经销商要求原告前往第二被告所属北京华硕产品服务中心进行检测，要由该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才可退货。当天下午原告将该电脑送到第二被告处，第二被告经过检测后向原告称该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退货。2月10日上午，原告从第二被告处将该电脑取回后发现该电脑故障没有解决，于是原告再次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仍然要求原告将该电脑送至第二被告处进行检测，必须要由第二被告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才可以退货，当日下午原告再次将该电脑送至第二被告处进行检测，第二被告进行检测后再次向原告称：该电脑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只是重新安装软件就解决了，因此还是不能退货，但是这么短的时间内送检了两次，因此作为补偿第二被告免费将原告电脑内处理器（CPU）从原来的2.0G升级为2.13G。检测完成之后第二被告还为原告开具了《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检测报告），该记录单上检修说明栏注明：&amp;ldquo;上午有升级原2.0G CPU为2.13G CPU&amp;rdquo;，并且在该机底部螺丝孔上贴有&amp;ldquo;ASUS，标签撕毁、不予保修&amp;rdquo;易碎标签，后来原告前往第二被告处质询，第二被告处工作人员还向原告保证该电脑CPU的确是由第二被告升级更换，而且第二被告承诺可以得到保修。后来原告与二被告交涉过程中，第二被告北京产品服务中心经理进而承认更换的CPU为工程样品处理器（CPU）。 
&lt;/p&gt;
&lt;p&gt;
原告的电脑在第二被告进行升级服务之后出现了更为严重的故障现象，原告发现第二被告以升级名义将该电脑内原装正版CPU更换为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并且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工程样品处理器（CPU）。后原告将该电脑送经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送样的第一被告生产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的CPU为工程样品处理器（CPU）。原告发现二被告在销售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之后，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与被告协商，但是二被告一直推卸责任，协商多次未果准备起诉二被告之时，2006年3月2日二被告以受到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二被告的行为最终导致原告被错误逮捕无辜关押294天的严重后果。最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告作出相应国家赔偿并确定：原告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二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因此造成原告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无法正常生活等严重后果；同时在此事件当中二被告为了推卸责任，多次在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并对原告进行诽谤，在社会上形成极坏影响，给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障碍，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lt;/p&gt;
&lt;p&gt;
此致&lt;br /&gt;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lt;br /&gt;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lt;br /&gt;
&amp;nbsp;具状人： 
&lt;/p&gt;
&lt;p&gt;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 2008年12月3日 
&lt;/p&gt;
&lt;p&gt;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肆份&lt;br /&gt;
&amp;nbsp;证据目录肆份 
&lt;/p&gt;
&lt;p&gt;
&amp;nbsp;
&lt;/p&gt;
&lt;p&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medium&quot;&gt;&lt;strong&gt;&amp;nbsp;证据目录:&lt;/strong&gt;&lt;/span&gt; 
&lt;/p&gt;
&lt;p&gt;
1、&amp;nbsp;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lt;br /&gt;
2、&amp;nbsp;购机发票一张&lt;br /&gt;
3、&amp;nbsp;原告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一份&lt;br /&gt;
4、&amp;nbsp;2006年2月13日原告前往经销商新人伟业公司要求更换发票录像资料一份&lt;br /&gt;
5、&amp;nbsp;《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一张&lt;br /&gt;
6、&amp;nbsp;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一份&lt;br /&gt;
7、&amp;nbsp;2006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工程师录像资料一份&lt;br /&gt;
8、&amp;nbsp;2006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录音资料一份&lt;br /&gt;
9、&amp;nbsp;2006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协商录音资料一份&lt;br /&gt;
10、&amp;nbsp;2006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公证处检验该笔记本电脑录像资料一份&lt;br /&gt;
11、&amp;nbsp;2006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录音资料一份&lt;br /&gt;
12、&amp;nbsp;2006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电话录音资料一份&lt;br /&gt;
13、&amp;nbsp;200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录像资料一份&lt;br /&gt;
14、&amp;nbsp;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一份&lt;br /&gt;
15、&amp;nbsp;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一份&lt;br /&gt;
16、&amp;nbsp;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一份&lt;br /&gt;
17、&amp;nbsp;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一份&lt;br /&gt;
18、&amp;nbsp;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一份&lt;br /&gt;
19、&amp;nbsp;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一份&lt;br /&gt;
20、&amp;nbsp;各种费用发票 
&lt;/p&gt;
&lt;p&gt;
&amp;nbsp;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7088</link>
      <pubDate>Tue, 02 Dec 2008 19:03:0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把每一次相逢都当作初恋——当魅族M8真的来了</title>
   <description>&lt;p&gt;
因为上一次已经很久远、几乎记不得了，下一次也会在很久之后。 
&lt;/p&gt;
&lt;p&gt;
因此，MEIZU M8与用户的相遇也许是偶然的，是缘分注定的，但不会是因为习惯！因此初期的宣传变得很重要。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965&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2010049051.jpg&quot;&gt;
&lt;div style=&quot;text-align: center&quot;&gt;
&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2010049051.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魅族M8&quot; /&gt; 
&lt;/div&gt;
&lt;/a&gt;
&lt;/p&gt;
&lt;p&gt;
你可以说魅族（MEIZU）很知名，但这仅限于随身听和IT领域，你可以说MiniPlayer和MiniCard很炫，但仅限于年轻人知道，在手机这个绝对大众的市场领域里，仅仅拥有魅族M8（也称MEIZU Minione）是绝对不够的，不要说和诺基亚、Moto、索尼爱立信相比，就是和海尔、TCL、金立这类国产品牌相比，魅族在品牌知名度上也相差甚远。手机卖场里的消费者有多少会将魅族视为首选品牌？ 
&lt;/p&gt;
&lt;p&gt;
因此，当M8走出魅族科技大厦的一刻开始，宣传变得很重要！魅族一定要重视市场、媒体宣传工作，掌握好宣传的顺序和层次，让读者通过一轮轮的宣传感受惊喜、看到希望、建立信任、体验乐趣，最终促成消费。 
&lt;/p&gt;
&lt;p&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small&quot;&gt;&lt;strong&gt;首先：让宣传更具内涵&lt;/strong&gt;&lt;/span&gt;&lt;br /&gt;
&lt;em&gt;两个神交已久的人见面了，但只是象征性地换了张名片，着实遗憾。&lt;/em&gt; 
&lt;/p&gt;
&lt;p&gt;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2008年11月的最后一周里，魅族和媒体还有EMS的确是最忙的，一批批媒体样机快速被送达到了媒体的评测实验室，进而相关报道火速展现于互联网之上。然而，从网络媒体千篇一律的开箱报道以及评测中可以发现，魅族此次评测样机的发放仍旧是传统IT媒体所采用的粗放式管理和发布，并没有实现精耕细作。 
&lt;/p&gt;
&lt;p&gt;
互联网媒体的特点一向是崇尚速度，做事流程化。在M8样机发出后的这几天里，关于M8的消息充斥了绝大多数通讯类和IT类网站的重要位置，但仔细研读却发现，同质化的报道虽然快速一致地传达了M8即将上市的消息，但缺乏特色和内涵，没有让读者通过报道感受到足够的惊喜。 
&lt;/p&gt;
&lt;p&gt;
单就这样的宣传效果而言，M8的第一次露面，只完成了最初级的信息覆盖，却没有深入的介绍。这就像两个神交已久的人见面了，但只是象征性地换了张名片，却没有更深层次的交流，着实令人遗憾。 
&lt;/p&gt;
&lt;p&gt;
好在改善这样的现状并不太难，建议在最近这几天，市场部的同志们迅速编撰一份电子文档，详细记录有关于J.Wong这两年陆续释放M8消息于魅族论坛以及M8研发历程的内容，同时就M8的特色已经评测要点进行说明。这样一份评测辅助资料转交给各个媒体负责评测的编辑，才能让最终的报道全方位记录M8的特色所在，让报道更具可看性，让文章更具内涵。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文档最好转发给负责评测的编辑，并就其中内容进行交流，因为和魅族联系的编辑也许早就脱离了最基层的文章撰写工作，一些在沟通中貌似已经烂熟于胸的关于M8的历史、研发经历的内容，并没有按照同志们的设想&amp;mdash;&amp;mdash;潜移默化地被融入最终的报道文章之中。 
&lt;/p&gt;
&lt;p&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small&quot;&gt;&lt;strong&gt;其次，让对比更具价值&lt;/strong&gt;&lt;/span&gt;&lt;br /&gt;
&lt;em&gt;报道M8并不是为那些没有用上水货iPhone的用户推荐一个替代产品，而是要让读者通过报道和M8建立感情。&lt;/em&gt; 
&lt;/p&gt;
&lt;p&gt;
从两年前M8的第一次曝光开始，我们就很容易发现J.Wong的M8主要是冲着iPhone来的，而这样的信息也很快传递到了媒体的报道中。其实J.Wong的想法没有错误，但我们一定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M8表象上来看很像是iPhone的竞争者，但本质是民族品牌在通过自主设计和创新，挑战手机设计的极限。 
&lt;/p&gt;
&lt;p&gt;
因此，当魅族M8真的出现在了媒体面前时，当媒体在撰写有关M8的报道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文章的核心是M8，和iPhone的对比是重要的，但不知唯一的，报道内容方面，一个更重要的工作是体现M8的特色所在。报道的目的并不是为那些没有用上iPhone的用户推荐一款替代产品，而是要让读者知道M8是否值得购买，要通过文章表现出M8的特色所在以及其独特魅力，让读者通过文章，和M8建立感情。 
&lt;/p&gt;
&lt;p&gt;
如果媒体的报道已经出了，那么魅族市场部的同事们需要赶紧和媒体沟通，尽量通过更加丰富的报道，弥补之前文章中的瑕疵以及不经意间的喧宾夺主，如果报道即将登出，那么更要快速确认，尽最大努力，让读者通过最新的报道，更深入了解M8的特色，对M8产生兴趣，建立感情。 
&lt;/p&gt;
&lt;p&gt;
&lt;strong&gt;&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small&quot;&gt;第三：让报道更具层次&lt;/span&gt;&lt;/strong&gt;&lt;br /&gt;
&lt;em&gt;有计划性地部署接下来的报道内容，让读者对魅族产生品牌信任，继而撬动大众市场。&lt;/em&gt; 
&lt;/p&gt;
&lt;p&gt;
直到M8从珠海唐家高科的魅族工业园寄出开始，坊间风传了两年的M8才算真正落了地，擅长设计和技术研发的J.Wong做了一款让自己满意的手机，但在宣传上，却并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lt;/p&gt;
&lt;p&gt;
当开箱报道猛然出现在众媒体的头条时，魅族人看到了M8是多么地受欢迎。虽然在这之前，关于M8即将上市的小道消息不绝于耳，但魅族却并没有很好地引导媒体就M8进行预热，在信息发布上也缺乏层次组合。 
&lt;/p&gt;
&lt;p&gt;
例如：在没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前提下发放样机，魅族市场部的目的一定是希望M8被更多人看到和了解，但粗放式宣传策略仅仅注重了产品的评测，至于研发、设计是否曲折，设计人员思路如何，魅族未来市场策略，公司战略如何制定等方面的信息，极度匮乏。 
&lt;/p&gt;
&lt;p&gt;
诚然，媒体评测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M8的特色所在，但却无法让读者对魅族厂商以及品牌有全方位的了解。从IT领域走出来的魅族一定要注意，手机市场要比MP3市场大得多，这个市场更注重的是品牌的影响力和可靠性。作为一个手机厂商，没有足够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想要撬动大众消费市场会变得很难。要知道，在iPhone撬动手机市场之前，APPLE已经成为了大众品牌。 
&lt;/p&gt;
&lt;p&gt;
从现在来看，再去追究之前的不足已经变得没有意义，希望宣传部门能在完成好评测工作之余，有计划性地开始部署下一阶段的宣传素材，让媒体的报道形成层次，让读者在这样的层次下，对魅族有更深刻的认识，对品牌建立更好的信任感，为魅族日后开拓大众消费市场打好基础。 
&lt;/p&gt;
&lt;p&gt;
&lt;br /&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small&quot;&gt;未完，待续&amp;hellip;&amp;hellip;&lt;/span&gt; 
&lt;/p&gt;
&lt;p&gt;
&amp;nbsp;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6932</link>
      <pubDate>Mon, 01 Dec 2008 09:24:0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冷眼旁观 再看黄静维权事件</title>
   <description>&lt;p&gt;
&lt;br /&gt;
黄静维权事件至今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在华硕近日放出了部分证据后，asus315网站再次予以了驳斥，使得口水战进一步升级。 
&lt;/p&gt;
&lt;p&gt;
然而，这毕竟是一次法律事件，任何的看法和观点，都应该能在法律面前站住脚，而任何的不实报道，都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t;/p&gt;
&lt;p&gt;
然而，真正站在法律面前思考时，作为一个旁观者，笔者认为，黄静在此次维权过程应分为两个部分。 
&lt;/p&gt;
&lt;p&gt;
&lt;strong&gt;首先是财产权部分&lt;br /&gt;
即：黄静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具有质量问题，应获得赔偿。&lt;/strong&gt; 
&lt;/p&gt;
&lt;p&gt;
虽然在发票上，黄静购机之初采用了假名和假单位，但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认定，黄静和华硕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lt;/p&gt;
&lt;p&gt;
再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决定书》所查明，黄静的笔记本电脑在送修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使用未经检测CPU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黄静可以继续就笔记本事件维权，并且很有可能会获得赔偿。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535&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302324367.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302324367.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维权
黄静维权&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lt;/p&gt;
&lt;p&gt;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lt;br /&gt;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lt;br /&gt;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lt;br /&gt;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lt;br /&gt;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lt;br /&gt;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lt;br /&gt;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lt;br /&gt;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lt;br /&gt;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lt;br /&gt;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lt;/p&gt;
&lt;p&gt;
&lt;strong&gt;其次，是黄静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lt;br /&gt;
即如果其名誉受到损害，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应是多少。&lt;/strong&gt; 
&lt;/p&gt;
&lt;p&g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lt;/p&gt;
&lt;p&gt;
在此事件中，黄静认为其被公安机关羁押十个月是因华硕诬陷造成的，但作为华硕公司，其认为黄静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要挟、诈骗的性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无不妥。 
&lt;/p&gt;
&lt;p&gt;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认定，黄静只是维权过当，不符合诈骗性质，故对黄静做出了不予提起公诉的决定，在这一司法程序中，黄静确实被关押了十个月之久，对其人身及精神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此检察机关也做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书，给予了黄静相应的国家赔偿。 
&lt;/p&gt;
&lt;p&gt;
笔者认为，华硕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检察机关也对黄静做出了最后的处理决定，并给予了国家赔偿。尽管这种赔偿微乎其微，但意味着黄静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而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黄静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此事件的焦点在于华硕公司向公安机关的举报行为是否造成了黄静名誉受到损害，其社会公信度是否降低，对此，黄静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lt;/p&gt;
&lt;p&gt;
即便黄静的证据足以证明华硕公司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其名誉权受损，但其受损程度又应如何界定？如何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又是多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民事举证责任来讲，对黄静方来说，无疑是相对困难的。 
&lt;/p&gt;
&lt;p&gt;
&amp;nbsp;
&lt;/p&gt;
&lt;p&gt;
&lt;u&gt;备注：因黄静现在尚未进入到实质的诉讼阶段，结果到底如何，还要待黄静方正式起诉后，视双方证据的情况而定。所以，笔者认为，大众应理智看待这一事件，不要因为黄静是弱势群体，就一边倒地报道，也不要因为华硕是500强企业，就想当然地认为其店大欺客。&lt;br /&gt;
&lt;/u&gt;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6544</link>
      <pubDate>Thu, 20 Nov 2008 16:39:59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黄静冤狱谁之过？</title>
   <description>&lt;p&gt;
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是，黄静这10个月的确是冤狱。从最终定案来看，黄静本不该在看守所度过这令她终身难忘的10个月，绝大多数消费者也同情黄静的这10个月冤狱生活，但关于这10个月的来由却没人提及。
&lt;/p&gt;
&lt;p&gt;
10个月，为什么是10个月？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妨把视线放回到2006年的2月。
&lt;/p&gt;
&lt;p&gt;
2006年2月9日，黄静买了华硕V6800笔记本电脑；2006年2月10日发现返修中处理器被更换，开始维权。2006年3月7日，华硕进行了报警；之后的2006年3月8日，也就是妇女节这天，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lt;/p&gt;
&lt;p&gt;
请注意，海淀分局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之后，海淀分局在进行事件的深入调查，因为按照司法程序，检察院将视海淀分局的取证结果来进行公诉。至此，大家也就明白了，这10个月，是海淀分局调查取证的时间。
&lt;/p&gt;
&lt;p&gt;
当然，最终的结果是我们已经看到的，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lt;/p&gt;
&lt;p&gt;
从这样的一个事实叙述可以看出，在整个事件中，华硕并没有起诉黄静。华硕公司唯一做的，只是在认为黄静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而这之后，公安机关也认为黄静、周成宇的确有敲诈勒索嫌疑，因此在批捕后继续进行调查取证，为之后的检察院公诉提供素材。
&lt;/p&gt;
&lt;p&gt;
最终的结果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而且黄静也获得了国家赔偿，但这10个月的牢狱之灾是华硕造成的么？
&lt;/p&gt;
&lt;p&gt;
诚然，在整个事件中，华硕公司是不能摆脱干系的，毕竟是该公司的举报导致了黄静的10个月冤狱。作为一家国际性企业，华硕公司内部应该是有法务部的，至少也有律师事务所为其服务，以什么名义报案、要达成什么目的，应该是有分寸的。
&lt;/p&gt;
&lt;p&gt;
不过话说回来，连检察院和海淀分局都要历经10个月的时间调查才确定黄静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让华硕在报案之初就进行定性，也确实为难。
&lt;/p&gt;
&lt;p&gt;
不过，这其中如果真的像黄静所说，华硕故意隐瞒事实才造成这样的结果，那么黄静现在可以毫不犹豫地起诉华硕隐瞒事实造成的侵害名誉权。
&lt;/p&gt;
&lt;p&gt;
然而，黄静在整个事件中又是绝对纯洁的么？在笔者看来，也未必！
&lt;/p&gt;
&lt;p&gt;
黄静这次事件中，并不全是按照三包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在要求华硕付出500万美元，筹建基金会，况且，在这次事件的伊始，黄静并没有使用真名消费，并杜撰了&amp;ldquo;北大生物技术研究所&amp;rdquo;这样一个单位。一个普通的女孩，以假名、假单位消费，在遇到消费问题时，上来就要500万，而且是美元，在我看来，这也是不正常的，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社会认知常识，不能不让人怀疑其真正的动机。甚至，我认为动用500万美元，已经超出了许佑嘉（当时华硕大陆地区最高领导）的职权范围，甚至，也许这样庞大的资金挪用，即便是施崇棠先生本人，也要申报董事会的。
&lt;/p&gt;
&lt;p&gt;
因此，华硕公司面对这样的要求进行报案，也就不足为奇。只是也许连华硕自己都没有想到，虽然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但司法机关的调查周期达到10个月，因此黄静也就坐了10个月的冤狱。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6543</link>
      <pubDate>Thu, 20 Nov 2008 16:28:5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黄静事件中工程版处理器的来源已有定论</title>
   <description>&lt;p&gt;
虽然黄静维权事件的焦点是那颗工程样品处理器，但到现在，这颗处理器的出处已经有了定论。
&lt;/p&gt;
&lt;p&gt;
处理器并没有像黄静、周成宇所说，是华硕售后服务工程师给换上去的；也没有像传言所说，是周成宇自己换上去的。处理器，是代理商新人伟业的。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535&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302324367.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302324367.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维权
黄静维权&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在此次事件的&amp;ldquo;官方网站&amp;rdquo;http://www.asus315.com上，黄静展示了《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在此决定书的第一页第三段第六行明确显示，经过审查查明，是新人伟业公司违反华硕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将从合作伙伴处购买的处理器更换到了黄静的机器上。
&lt;/p&gt;
&lt;p&gt;
理论上，《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里所说的审查情况，是经过了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容，而且出现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上，证明已经被法院采信。
&lt;/p&gt;
&lt;p&gt;
当然，可能有人会认为，既然新人伟业是华硕的代理商，就代表华硕公司，因此这件事华硕仍旧无法摆脱关系。但事实上，北京新人伟业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春芳，该公司可以针对这一事实负责，因此换处理器这事按照现在的司法调查结果，已经和华硕公司没什么关系了。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533&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302324365.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302324365.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维权
黄静维权&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534&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302324366.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302324366.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维权
黄静维权&quot; /&gt;&lt;/a&gt;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5763</link>
      <pubDate>Thu, 30 Oct 2008 23:30:2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继续关注黄静维权事件——谁敲诈？谁违法？</title>
   <description>&lt;p&gt;
关于黄静维权事件的报道，不是写评测，也不是无关痛痒的新闻，而是报道一次法律事件，因此懂点法律知识很重要！ 
&lt;/p&gt;
&lt;p&gt;
别整天打着为黄静鸣冤的旗号说这个违法那个侵权了；也别打着为华硕抱不平的心态说黄静敲诈了。 
&lt;/p&gt;
&lt;p&gt;
海淀区检察院已经给出了最终的结论&amp;mdash;&amp;mdash;《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很多事情已经有了阶段性结论。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535&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302324367.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302324367.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维权
黄静维权&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536&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302324368.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302324368.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维权
黄静维权&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读后感1&amp;mdash;&amp;mdash;敲诈之说并不成立！ 
&lt;/p&gt;
&lt;p&gt;
黄静以曝光的方式要求索赔，虽然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定义的&amp;ldquo;胁迫&amp;rdquo;有质的区别，因此黄静是是维权行为，而不是侵害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而不是敲诈勒索！换而言之，现在的这起维权事件只是民事纠纷，而不存在任何刑事责任！ 
&lt;/p&gt;
&lt;p&gt;
读后感2&amp;mdash;&amp;mdash;华硕举报，并无过错 
&lt;/p&gt;
&lt;p&gt;
华硕认为黄静的行为是敲诈，然后进行报案，报案是华硕的权利！至于是不是敲诈罪，那是法院定的。黄静虽然度过了10个月的冤狱，但逮捕黄静的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而不是华硕进行的私自关押。况且在这10个月中，检察院和海淀分局一直在进行调查，而黄静的身份也只是嫌疑犯，而没有定罪。因此，可以说是华硕把黄静送进冤狱么？至少公安部门也初步认为有敲诈嫌疑吧？否则不会抓人啊！ 
&lt;/p&gt;
&lt;p&gt;
当然，华硕举报敲诈，但最终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黄静是可以起诉华硕侵害名誉权的，但这是另一起民事案件了，一码归一码，不能混在一起说。 
&lt;/p&gt;
&lt;p&gt;
读后感3&amp;mdash;&amp;mdash;请不要随便扣帽子 
&lt;/p&gt;
&lt;p&gt;
请不要随便扣帽子，现在是个法制社会！一切有法院做主！ 
&lt;/p&gt;
&lt;p&gt;
黄静展示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的倒数第二段清楚地写着：&amp;ldquo;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存在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amp;rdquo;落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lt;/p&gt;
&lt;p&gt;
很显然，截止到现在，已经公开的存在违法侵权情形的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任何司法机构都没有说在此次维权事件中华硕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即便是黄静起诉华硕侵害名誉权，在没有司法机构的最终判决时，也只是存在嫌疑。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千万不要有倾向性，否则也是存在侵害名誉权的！ 
&lt;/p&gt;
&lt;p&gt;
&amp;nbsp;谁敲诈谁违法？请不要随便扣帽子，这事要负法律责任地！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5762</link>
      <pubDate>Thu, 30 Oct 2008 23:24:3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继续关注黄静维权事件——关于www.asus315.com的调查</title>
   <description>&lt;p&gt;
如果不是因为黄静维权事件，笔者也许不会知道还有&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gt;www.asus315.com&lt;/a&gt;这个网站。&lt;br /&gt;
但是在全面了解黄静维权事件后，笔者对&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gt;www.asus315.com&lt;/a&gt;网站反而产生了诸多疑问！
&lt;/p&gt;
&lt;p&gt;
首先：明面上看，&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gt;www.asus315.com&lt;/a&gt;是黄静为这次维权事件所设立的网站，目的很明晰，但黄静维权事件发生在2006年2月，之后即便黄静被批捕调查，也早于2006年12月26日释放，为何网站直到最近才建立？为何所有内容都是10月18、19日两天更新的？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493&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281609011.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281609011.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华硕维权事件。&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494&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281609022.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281609022.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华硕维权事件。&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其次：经过记者调查，&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gt;www.asus315.com&lt;/a&gt;网站并非黄静本人注册，而是通过国外机构GODADDY.COM, INC.，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到此机构注册&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gt;www.asus315.com&lt;/a&gt;网站的既不是黄静，也不是周成宇，而是一个从未谋面的叶锦生。奇怪，这又是何许人也？黄静为何本人不去注册这个网站？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495&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281609023.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281609023.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华硕维权事件。&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1496&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10281609024.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10281609024.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黄静，华硕维权事件。&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第三：在&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gt;www.asus315.com&lt;/a&gt;网站上，关于黄静、周成宇的介绍不多，至今，这二人仍向个谜团，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闪现在媒体面前。
&lt;/p&gt;
&lt;p&gt;
第四：请律师团、注册网站，黄静的动作不小，资金哪里来的？没在报道里看到谁是免费为黄静打官司。
&lt;/p&gt;
&lt;p&gt;
几个疑问，始终是百思不得其解！
&lt;/p&gt;
&lt;p&gt;
&amp;nbsp;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5656</link>
      <pubDate>Tue, 28 Oct 2008 16:09:5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关于华硕维权事件的诸多疑问</title>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t_msgfont&quot; id=&quot;postmessage_15499&quot;&gt;
一台笔记本电脑，把黄静和华硕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lt;br /&gt;
&lt;br /&gt;
可以肯定，黄静这一辈子都不敢再提及华硕这个名字，因为那台噩梦般的华硕V6800笔记本电脑让她在看守所里度过了10个月的时光；也可以肯定，黄静这一辈子都不会忘了华硕，因为一次消费维权，&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事件回放：&lt;/strong&gt;&lt;br /&gt;
&lt;em&gt;1、2006年2月9日消费者黄静（龙思思）在北京新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华硕计算机代理商）以人民币209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计算机，处理器配置是：英特尔公司出品的Pentium-m 760 2.0G CPU。&lt;br /&gt;
2、2006年2月9日，黄静回家之后立即发现计算机出现使用异常，与新人公司联系，然后将计算机送到新人公司由新人公司陪同前往华硕计算机北京海淀分公司（太平洋大厦11层）进行检测，华硕公司工程师进行检测后告诉黄静，计算机无任何硬件故障，重新安装系统软件之后工作正常了，2006年2月10日上午华硕公司通知黄静将计算机取回。&lt;br /&gt;
3、黄静将计算机取回之后，发现计算机使用仍然还是不正常，2006年2月10日下午黄静再次将该计算机送到华硕北京海淀分公司检测，并要求新人公司退货，新人公司承诺如果有硬件故障可以退货，如果没有硬件故障的话，不能退货。华硕公司对该机进行了检测之后，开具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单，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机器没有硬件故障，还是重新安装软件之后，问题解决了。黄静在华硕工程师的劝说下，将计算机取回。&lt;br /&gt;
4、2006年2月10日晚上，黄静发现计算机又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况，而且死机频繁，于是向朋友周成宇求助，周成宇使用软件检查之后发现该计算机内部原配的原装正式版Pentium-m 760 2.0G CPU被更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ES 2.13G CPU。而按照英特尔公司相关规定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是不允许使用到最终用户产品上的。此时周成宇还发现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单上面明确注明：上午有升级原2.0G CPU为2.13G CPU的字样。&lt;br /&gt;
5、黄静于2006年2月14日上午在律师陪同下，携带录音设备和摄像设备前往华硕公司，华硕公司工程师承认更换CPU的情况，并保证所换CPU为华硕公司原装正品，确认可以在华硕公司享受售后服务没有问题。&lt;br /&gt;
6、2006年2月14日起黄静委托周成宇和长济律师事务所舒梅律师代理向华硕公司维权的相关法律事宜。&lt;br /&gt;
7、2006年2月14日-2006年3月7日，黄静、周成宇、舒梅律师先后多次与华硕公司协商谈判，并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出资500万美金用于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的建议作为和解条件，如果和解不成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lt;br /&gt;
8、和解谈判过程中，华硕公司包括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品牌总监郑威在内多位高层承认更换工程样品CPU一事，并详细说明更换过程；2006年2月17日应华硕公司要求，在北京市公证处由华硕公司工程师对该机进行检测，结果确认该机内被换装的是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无误。&lt;br /&gt;
9、2006年2月18日，黄静与周成宇前往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向英特尔公司公关经理汪洪华介绍了华硕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CPU的情况，英特尔公司表示非常重视此事，并且表示愿意督促华硕公司尽快妥善解决。&lt;br /&gt;
10、2006年3月5日，多次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黄静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并正式告知华硕公司准备启动相应法律程序。&lt;br /&gt;
11、2006年3月7日，华硕公司谎称进行谈判为由，将黄静和代理人周成宇诱骗至华硕公司北京分公司，然后报警对其进行抓捕。&lt;br /&gt;
12、2006年3月8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lt;br /&gt;
13、2006年4月14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lt;br /&gt;
14、2006年6月13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受理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lt;br /&gt;
15、2006年7月26日-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补充侦查。&lt;br /&gt;
16、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lt;br /&gt;
17、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lt;br /&gt;
18、2008年6月5日，受害人黄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错案国家赔偿申请。&lt;br /&gt;
18、2008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发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赔偿请求进入确认程序。&lt;/em&gt;&lt;br /&gt;
&lt;br /&gt;
两年了，华硕已经成长为业界数一数二的知名品牌，而黄静也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起诉并在今年9月22日获得了国家赔偿。&lt;br /&gt;
&lt;br /&gt;
然而，一个两年前的案件，在最近几天忽然被各大新闻媒体热炒，这是为什么呢？这期间又隐藏了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lt;br /&gt;
&lt;br /&gt;
从表面上看，在经历了10个月的冤狱后，黄静满腹委屈地出现在了众人面前，希望再次以侵犯名誉权状告华硕，获得赔偿，但华硕公司却对此一直三缄其口。&lt;br /&gt;
&lt;br /&gt;
一个貌似平常的维权案件被神秘的力量迅速推广到了大众眼前，这个案件真的那么单纯么？在综览了各界对于黄静案件的叙述后，我们提出了自己的疑问。&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medium&quot;&gt;■十问黄静、周成宇：&lt;/span&gt;&lt;/strong&gt;&lt;br /&gt;
&lt;strong&gt;1.黄静为什么要买一台15英寸的大屏笔记本而非轻薄机型？&lt;/strong&gt;&lt;br /&gt;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上显示，1984年9月10日出生的黄静是一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的学生，那么一个年仅23岁的女孩，为什么会购买一台2万余元的15英寸的笔记本电脑？要知道，在2006年，华硕主力推出的笔记本电脑，在这个价位上，有更多轻薄之选。而2万元的价格，无论是ThinkPad还是SONY、HP都随便挑随便选。&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2.黄静是否要求退货？&lt;/strong&gt;&lt;br /&gt;
报道中黄静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日期为2月9日，在2月10日就产生了维修记录，并更换了处理器。既然如此，为何黄静不申请退货，或是更换？重要部件出现问题并更换，这件事符合三包规定，可以更换。况且又维修记录为证。&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3.2月10日产生维修记录后，为什么黄静直到2月14日才去华硕？&lt;/strong&gt;&lt;br /&gt;
黄静的朋友周成宇在2月10日就发现了更换处理器的问题，但为何事隔3天之后，才去找华硕公司协商解决。为何此时还要带着律师和针孔摄像设备？&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4.何以见华硕高层？&lt;/strong&gt;&lt;br /&gt;
即便是真的出现更换处理器这样的时间，也仅仅限于售后服务问题之中，联系销售部门进行售后服务或退换就可以了，黄静和周成宇为什么能够见到郑威、许佑嘉这样的话说高层并进行对话？按说见到这样的高层，换一台机器已经不成问题。&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5.背景与顾虑！&lt;/strong&gt;&lt;br /&gt;
黄静什么背景？敢于开口和华硕要500万美元？500万美元是什么量级的？另，黄静既然以起诉为基础索取这500万美元成立基金，为何不先起诉，再寻求和解？黄静有什么要顾虑的？&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6.报道为何如此一致？&lt;/strong&gt;&lt;br /&gt;
近几天，黄静事件再次出现在媒体之上，而口径也是出奇一致，甚至一些媒体的措辞和文章内容都出奇一致，那么请问为什么所有媒体上，关于这件事情的报道都是口径一致的？是新闻通稿么？一个女孩有这么大的力量来发动众多媒体为自己讨回公道？&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7.黄静与周成宇&lt;/strong&gt;&lt;br /&gt;
黄静，一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的学生，是怎么和周成宇认识的？要知道在此案之前，周成宇的案底并不干净。&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8.黄静的这两年&lt;/strong&gt;&lt;br /&gt;
2007年11月9日海淀检察院便做出了对黄静不予起诉的决定，而早在2006年12月26日，黄静已经取保候审，为什么当时的黄静不追究华硕侵害名誉权的事情呢？为什么事隔2年之后，黄静才开始发动媒体关注这件事？为什么现在才决定起诉华硕追究名誉侵权呢？从释放出来到开始追究名誉权，这期间黄静在做什么？&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9.维权网站的秘密&lt;/strong&gt;&lt;br /&gt;
按照媒体报道所说，黄静建立了网站（&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www.asus315.com&lt;/a&gt;）来记录这件令她终身难忘的事，但有意思的是记者发现该网站的注册日期是2008年10月6日，网站上的大部分信息都是2008年10月19日才发布，难道黄静直到今天才反应过来，要起诉华硕，要讨回公道么？此外，既然黄静是受害人，为什么不自己去注册这个ASUS315网站维权，而是让叶锦生借助国外的注册机构注册？注册人叶锦生和黄静、周成宇什么关系？&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10.最近这三个月&lt;/strong&gt;&lt;br /&gt;
据Asus315网站显示，2008年7月8日，华硕事件受害人律师团正式向英特尔公司发出律师函，之后进行了反复的沟通，这期间为什么没有进行媒体报道？为什么没有注册&lt;a href=&quot;http://www.asus315.com/&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www.asus315.com&lt;/a&gt;来维权？&lt;br /&gt;
&lt;br /&gt;
&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medium&quot;&gt;&lt;strong&gt;■八问华硕：&lt;/strong&gt;&lt;/span&gt;&lt;br /&gt;
&lt;strong&gt;1.是否更换了处理器？&lt;/strong&gt;&lt;br /&gt;
按照黄静的叙述，在2月10日的维修过程中，华硕售后服务工程师为黄静的笔记本电脑更换了处理器，但为何要告知黄静硬件没有问题？是售后服务人员的疏忽么？&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2.延时承认？&lt;/strong&gt;&lt;br /&gt;
同样是黄静的叙述，在4天之后的2月14日，当她带着周成宇及律师前往华硕公司质疑此事时，工程师又承认了更换CPU的事实，这是为什么？&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3.新人伟业在干什么？&lt;/strong&gt;&lt;br /&gt;
据了解，是新人伟业公司带着黄静去的售后服务中心，即便黄静没有注意保修单上的更换处理器的记录，新人伟业公司也没有看到么？按照这样的记录，新人伟业公司可以为消费者办理退换，却为何没有退换？&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4.维修记录今何在？&lt;/strong&gt;&lt;br /&gt;
为笔记本换处理器不是小事，况且所更换型号和原配型号不同，为维修的笔记本电脑更换处理器为何没有进行详细说明？&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5.售后工程师今何在？&lt;/strong&gt;&lt;br /&gt;
黄静认为华硕的售后服务工程师更换了工程样品处理器，而华硕认为此事系周成宇所为，事件的焦点被聚焦在了那位售后工程师身上，工程师到底是谁？为什么没有站出来澄清此事？&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6.华硕是法盲么？&lt;/strong&gt;&lt;br /&gt;
华硕这样的大公司，按理说是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的，但为何会在证据不全，或者说是事件定性并不清楚的前提下，向海淀公安分局进行了保安？&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7.既然华硕认定此事并非华硕所谓为什么不拿出证据？&lt;/strong&gt;&lt;br /&gt;
理论上，每一颗处理器都存在严格的唯一编号，Intel在出货给各厂商时会有严格记录，而华硕进货时也应有相应的记录，为什么华硕不拿出这个记录，证明黄静的华硕笔记本上的处理器非华硕货源，而是周成宇私自更换的呢？&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8.这颗工程样品处理器到底哪里来的？&lt;/strong&gt;&lt;br /&gt;
即便是测试版处理器，Intel也有严格的管理程序，每一颗处理器的走向都是明确的，黄静所用这台笔记本上的测试版处理器是从何而来，不难调查！ 
&lt;/div&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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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strong&gt;&lt;span style=&quot;font-size: large&quot;&gt;诸多问题未解，等待黄静、周成宇的答案，也等待华硕的解释，希望还原事实，希望看到真相！&lt;/span&gt;&lt;/strong&gt; 
&lt;/div&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35654</link>
      <pubDate>Tue, 28 Oct 2008 15:17:2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OLYMPIC对MONEY的妥协</title>
   <description>&lt;p&gt;
商业利益，一切都是商业利益，现代奥林匹克被商业彻底束缚，金钱的铜臭味贯穿始终：&lt;strong&gt;李宁&amp;mdash;&amp;mdash;郑智&amp;mdash;&amp;mdash;刘翔&amp;hellip;&amp;hellip;&lt;/strong&gt;
&lt;/p&gt;
&lt;p&gt;
&lt;br /&gt;
■原本以为中国领奖服会因为本土作战而稳操胜卷的李宁，象征性地投出了低廉的竞标报价，而存在同样看法的耐克甚至放弃了竞标，不过这一切被精明的阿迪达斯逮了个正着，仅仅13亿，就签下中国队领奖服赞助。对此，李宁公司在惊愕之余，立刻采取了补救措施，一个让阿迪达斯始料未及的做法&amp;mdash;&amp;mdash;签约央视记者，无论是演播室还是外景，全部着李宁服装。
&lt;/p&gt;
&lt;p&gt;
阿迪达斯很无奈，阿迪达斯很无奈，但在中国国情之下，也没有办法。而在签约了央视主持人之后，在银屏上，LI-NING的曝光率，瞬间超越了adidas。
&lt;/p&gt;
&lt;p&gt;
而在此之外，一支号称阿迪杀手的团队在李宁公司内部组建，于是，在奥林匹克赛场上，出现了更多的金钱交易&amp;mdash;&amp;mdash;例如男女体操团体夺冠后&amp;hellip;&amp;hellip;
&lt;/p&gt;
&lt;p&gt;
&lt;br /&gt;
■再说说点火。在许海峰确定第一顺位点燃火炬后，李宁却从次位杀出，真的是因为训练任务繁重，导致许海峰放弃的么？真的是因为技术动作难以适应的问题么？要知道，许海峰可以是中国奥林匹克历史上最重要的人物！而点燃奥运火炬，对于一个运动员，是多么重要？但在不可预知的原因之下，许海峰让位李宁！这一让，让出了李宁在与阿迪达斯的竞标失败后，通过点火实现了股票逆势上涨！这一让，李宁的个人价值瞬间提升2亿！
&lt;/p&gt;
&lt;p&gt;
■闲来无事再说说国足。国足的郑智，一直不在状态，但是足协却在是否带上郑智的问题上，不惜架空主教练，而不在状态的郑智也一直占据主力位置，直至红牌停赛。带上郑智真的那么重要么？这是个问题！但联想到阿迪达斯一系列的预热广告中均使用了郑智时，不难想象，如果郑智落选名单，对于阿迪达斯意味着什么？何况阿迪达斯是中国国家足球队的赞助商。
&lt;/p&gt;
&lt;p&gt;
&lt;br /&gt;
■作为主要赞助商，阿迪达斯用了13亿拿下竞标中国之队领奖服，但体操男女团体冠军都是穿着李宁比赛服上去领奖，却没有穿阿迪达斯领奖服。为什么？真的是因为李宁精神带领大家夺得了阔别已久的奥运团体金牌？还是因为作为体操队主要赞助商的李宁公司，给队员和教练们做了什么工作？也许，这又是adidas杀手团队的杰出业绩。
&lt;/p&gt;
&lt;p&gt;
&lt;br /&gt;
■再说说男篮。姚明是不用说的铁打主力，但为什么在明显存在伤病，并且体力严重透支时，仍然坚持在场，而不能让手感颇佳的王治郅多待一分钟？是奥林匹克对金钱的妥协么？如果你不愿意承认这一点，那就再看看易建联吧，状态明显不够好，甚至不如替补，但却始终首发。没有赞助商的因素么？你信么？我不信！&amp;nbsp;
&lt;/p&gt;
&lt;p&gt;
&lt;br /&gt;
■最后说说刘翔吧。刘翔退赛了，但是在退赛前放出的消息还是成绩好得不得了！这很让人奇怪，而在退赛之后呢？竟然从教练到刘翔本人公开抱歉！抱歉，我想问一句，你有什么对不起人的事？伤病，很正常！为什么道歉？一些来自小道的不可靠消息指出，作为刘翔的最主要赞助商XXXX在知道其成绩根本无法达到夺牌可能之后，提出了以伤病退赛的折衷方案，如此一来达到保留品牌价值，降低赞助商损失的目的。这条消息可靠么？看看主赞助商在刘翔退赛之后是如何迅速地更换了广告的吧！
&lt;/p&gt;
&lt;p&gt;
&lt;br /&gt;
&amp;hellip;&amp;hellip;现代奥林匹克，因为MONEY，有了多少妥协？我不知还会发生什么&amp;hellip;&amp;hellip;
&lt;/p&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9788</link>
      <pubDate>Wed, 20 Aug 2008 00:00:4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Eos 1000D的利润有多高？</title>
   <description>&lt;p&gt;
开好车的不一定是好人！用联想电脑的人未必有脑子！价格便宜也不代表利润低。&amp;nbsp;
&lt;/p&gt;
&lt;a id=&quot;res_299&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07181718341.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07181718341.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Canon EOS 1000D
Canon EOS 1000D&quot; /&gt;&lt;/a&gt; 
&lt;p&gt;
Eos 1000D即将上市，带来的是全新的低价数码单反，但不要以为低价数码单反的利润就低！
&lt;/p&gt;
&lt;p&gt;
Eos 1000D，无论你是不是数码迷，也无论你是否喜欢摄影，对这个型号都不会太陌生。
&lt;/p&gt;
&lt;p&gt;
虽然要到7月25日才正式上市销售，但这个纯低端的低价数码单反还是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猜测。
&lt;/p&gt;
&lt;p&gt;
性能如何？手感怎样？&amp;hellip;&amp;hellip;
&lt;/p&gt;
&lt;p&gt;
当然，猜得更多的还是价格，不过在距离正式上市销售不到10天的时候，又一份资料泄露了，这就是佳能给经销商的价格单，明确的价格标识让我们不得不对Canon的成本控制肃然起敬，虽然裸机的市场零售价达到了4580元，但经销商3590元的含税进价还是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售价仅3500元左右的数码单反机身，即将来到身边。
&lt;/p&gt;
&lt;p&gt;
&lt;a id=&quot;res_346&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07181755001.jpg&quot;&gt;&lt;img src=&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previews-med/200807181755001.jpg&quot; border=&quot;0&quot; alt=&quot;Eos 1000D&quot; /&gt;&lt;/a&gt;
&lt;/p&gt;
&lt;p&gt;
3590元是经销商的进货底价，我们不指望JS会以平进平出，但佳能规定的4580元的媒体报价足以显示，佳能是个更大的JS。不过换个角度来看，佳能对于经销商还是够仗义的，一台低端数码单反裸机，竟然留出了1K的利润。
&lt;/p&gt;
&lt;p&gt;
看到了Eos 1000D的报价单，我越来越相信一句老话：贪贱吃穷人！
&lt;/p&gt;
&lt;p&gt;
越是低价的产品利润越高，越是廉价货的成本就越不透明，越是便宜的东西，陷阱就越深。
&lt;/p&gt;
&lt;p&gt;
当然，写到这里，我也对1000D的编号有了新的认识&amp;mdash;&amp;mdash;保证每台机器有1000元的利润。
&lt;/p&gt;
&lt;a id=&quot;res_299&quot; href=&quot;http://zl.pcw.com.cn/gallery/23/200807181718341.jpg&quot;&gt;&lt;/a&gt;</description>
   <link>http://zl.pcw.com.cn/post/23/8704</link>
      <pubDate>Fri, 18 Jul 2008 17:57: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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